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
印花税征收管理,提高
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印花税条例》)及其
施行细则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77号)的规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结合泰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按照纳税人销售收入、采购等金额及确定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印花税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
印花税核定征收:
(一)未按规定建立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
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
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核定征收
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