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5〕292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5〕29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5〕294号
)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6〕74号)实施近一年来,我区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管理逐步规范。为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益,现就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审查核实和批复文件送达纳税人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