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7〕91号 200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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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地税函〔2008〕116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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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均衡入库,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均衡入库,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
)等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对经营规范、账务健全、核算真实,无少缴税款行为和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经济适用住房和未经开发土地的转让,不适用核定征收方法。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
(四)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五)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
(六)上年度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应纳税所得额与销售收入比例低于当地应税所得率、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按下列程序和方法确定:
(一)纳税人填列《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征收方式。
(二)鉴定表中各项目均合格时,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三)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报市(州)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6月底前。
第七条 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动。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企业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按最后确定的方式汇算清缴。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