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11 沪国税流〔199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1998〕71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应对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以下简称137号文)进行自查,在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之间,企业所属机构如有应税销售行为而未交纳
增值税的,应立即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在外省市设有非独立核算所属机构的企业必须根据《
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要求,将有关资料在1999年1月20日前报送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三、在外省市的企业所属机构有
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