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地方税收征管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01 辽地税个〔1999〕3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征管改革的深入,我省道路
运输行业经营方式呈多样化,为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从事道路
运输经营活动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公平税负,堵塞漏洞,促进道路
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道路货物
运输、公路旅客
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
运输车辆进行承包承租经营的,按税法规定,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营业性
运输所取得的收入依法缴纳上述各项税费。
二、征收方式
1.符合下列条件的营运车辆,一律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营运车辆名义挂靠企事业单位,但是车辆在企业会计帐簿上不体现为固定资产,经营成果不归企业所有,司机、装卸工人不是在籍职工,不领取工资、奖金,
运输车辆的养路费、车辆维修、油料消耗等费用不计入企业成本,实际车辆产权为个人所有,
运输收入归个人。
(2)专门从事道路
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
2.对于企事业单位内部实行单车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并且上缴一定额度的承包经营费或租赁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