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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地税政发[2012]15号 2012-4-26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发挥工业设计在推进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加快建设一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服务,推动我市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81号)以及浙地税函〔2012〕48号文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下发支持我市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支持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投资建设运营公司的税费政策
1.对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用于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建成使用后次月起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照顾。
对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用于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申请减免房产税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用于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3)相关的房产证复印件。
2.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
(3)相关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经中介机构审核的财务报表(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重点培育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成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孵化器条件的基地,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2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孵化器条件的特色工业设计基地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免征营业税。
符合孵化器条件的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备案登记表;
(2)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条件审核确认的证明材料;
(3)符合孵化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
1.对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即可凭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确认后,可按15%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资格有效期三年。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工业设计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下列材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2.对工业设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工业设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工业设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规定加计扣除。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