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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4〕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四、税务登记代码编制规则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

为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切实增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颁布的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狠抓落实,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应编制税务登记办理须知等宣传材料,摆放在办税大厅,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及要求,保证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财务核算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