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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的通知(试行)【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的通知(试行)【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1998〕119号 1998.12.11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税收审批管理工作,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特制定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的产品出口后,应按规定填写“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征增值税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征税机关进行审批,方可免征该项来料加工工缴费部分的增值税、消费税,自1999年1月1日起不再上报市局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免税时,以下两种情况需按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1、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与境外客商签定合同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主管国税(分)局提供:

(1)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或出口产品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