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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
1999.04.12 辽地税流〔1999〕1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

辽宁省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业的委托代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辽宁省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劳务,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的内容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以下 简称税款及附加)的委托代征和发票管理等。

第三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者,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

1纳税义务人分散,不易管理的交通运输业劳务;

2税源零散,征收成本高的交通运输业劳务;

3应税劳务数额不易掌握的交通运输业劳务。

第四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可委托下列单位为代征人:

1行政机关;

2事业单位。

第五条    代征人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的征收率、发票使用及管理、 代征对象、代征区域、代征范围、代征期限、代征税款及附加的解缴时间和方法由委托代征的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委托人)确定。

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发票使用管理按地税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代征人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的计算公式:

代征税款及附加额=交通运输业营业额*征收率

征收率=营业税税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第七条    委托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代征人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数 额提取手续费,并依据具体代征情况向代征人支付手续费。

第八条    委托人确定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代征人时,应签订《交通运输 业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发给代征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人凭《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款及附加。

委托人和代征人都必须遵守《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内容。

委托代征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含三年)以下。

第九条    委托人与代征人的委托代征关系一经确定,委托人要对代征人进 行监督检查,代征人必须接受这种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履行代征协议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解除代征协议 :

1协议有效期满,没有续签;

2一方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

3由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力的影响。

协议解除后,委托人应及时收回发给代征人的有关完税凭证,并注销《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协议书》(样式附后)由辽宁省地方税务 局统一制定,各市地方税务局印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协议书

地税委 号

一、委托代征的内容

二、委托方权限和职责

三、受托方权限和职责

四、违反协议行为的范围

五、对违反协议行为的处理

六、解除协议的条件

七、协议双方签章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一、委托代征的内容

(一) 委托方:

(二) 受托方:

(三) 委托事项:根据《辽宁省交通运输业委托代征办法》的规定,由委托方授权受托方行使交通运输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税款及附加)的 征收权。

(四) 委托条件:

1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行使征税权。

2委托方每月 日前,按受托方征收额 %支付手续费。

(五) 受托方行使征税权过程中,委托方的要求:

1代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