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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旧版普通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旧版普通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12 大国税发〔1996〕2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国税发[1996]167号)的规定旧版发票使用到1996年底作废,为了防止启用新版发票后仍使用旧票,造成发票管理混乱和税款流失,现就如何销毁旧版普通发票提出如下意见:

一、旧版发票的种类

㈠年底作废的发票,即:大连市税务局和大连市国税局监制的黄色底纹纸发票;大连市国税局监制的白色水印纸加黄底纹的发票;大连市国税局监制的白色水印纸不加防伪措施的发票。

㈡1996年1月底作废的因征管范围发生变化移交给地税22种发票。

㈢1996年9月30日作废的五种收购发票,即:辽宁省大连市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废金属现金收购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废金属销售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废金属交售发票。

二、旧版发票销售的范围

㈠领购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发票;

㈡自制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发票;

㈢市局库存尚未调出已作废的发票;

㈣基层局调入尚未售出已作废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