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举报案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举报案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2]236号 2002-7-11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举报案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举报案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举报案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举报案件的管理,提高举报案件的查处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举报案件实施分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举报案值的大小、线索的详尽程度等因素,将举报案件分为ABC三类。
A类:属于重大举报。案值明显较大(举报偷、骗税款:省局举报中心受理在200万元以上,省辖市局举报中心受理在100万元以上),且案情明显重大、线索清晰、材料详尽的举报;上级领导批示,同级党委、政府、纪委等领导批示查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重大案件。
B类:属于普通举报。举报偷、骗税款在上述案值以下、有一些具体线索和情况的举报;上访、署名举报,并提供一些具体线索和情况的举报;上级领导、同级党委、政府、纪委等领导要求一般性阅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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