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九月五日
湖北省地方税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地方税源管理,防范税收流失,服务纳税人,服务经济发展和税收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税源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地方税收的税源管理。第三条税源管理是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一系列科学的方法及技术手段,对与税基密切相关的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分析、监控等处理活动的总称,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组织部分。
第四条 税源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建立高效全面的税源控管机制和数据完整、有效的税源数据库,对所有税源实行科学的管理。税源管理的近期目标是建立税源管理的职责体系,完善重点税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施税源分级管理和行业分类管理,初步建立税源监控体系。税源管理的远期目标是在完善重点税源管理的基础上,实现整体税源的全面管理,建立系统高效、信息真实、数据完整、监控有力、决策有效的税源管理体系。
第五条 税源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实用、属地管理、质量与效率”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是尊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教育、激励,提高其税源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实现人性化、科学化管理。
科学实用的原则是针对税源的不同特点、管理的不同条件,因地制宜地采用税源册籍、税源数据库、税源分析等人机结合或其他技术方法和手段对税源进行控管。属地管理的原则就是以税务登记户籍属地化管理为基础,掌握、分析和监控所属区域内税源静态与动态情况。
质量与效率的原则就是与所管理的税源相关的信息数据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处理必须及时、有效、安全。
第六条 地方税务部门应建立与国税、工商、民政、财政、银行、海关职能部门全方位的税源管理协作体系及信息交换机制。
第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税源管理的业务需求,建立和完善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基本单元的“一户式”纸质与电子资料档案,以及税源分析、纳税评估和质量考核等税源管理的资料档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地方税务部门应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为基础的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协同的适应税收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的职责体系。
第九条 省、市(州)、县(市、区)局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并按照以下分工履行各自的税源管理职责。征管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的组织协调,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户籍管理,税源的清理,税源的监控,税源管理工作考核,税源管理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和业务流程的制定和督导落实。计统部门负责组织税源普查,税源管理的会计核算,税源的统计和反映,税源的审核、分析、评估和预测,重点税源监控及相关数据库的管理,提出税源管理业务需求及监控指标。税政部门负责分税种的税源分析方法及评估模型的制定,以及与税源管理相关的减免税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税源管理的技术支持,开发、维护税源管理所需要的分析监控软件和硬件设施,以及应用软件的培训。
第十条 上级税源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税源总量和税负的宏观统计分析与监控,发布税负情况,提出税负预警指标,为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税源分析手段、方法和指标,指导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制定税源管理制度,开展税源分析及纳税评估,对下一级税源管理质量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征管单位,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税源管理业务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对影响本地区行业税负的关键指标及增减变化的情况进行分析监控,组织指导税收管理员开展以税源册籍、纳税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税源管理工作,并对税收管理员的税源管理质量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掌握所辖税源户籍的变动情况,负责税源册籍及相关税源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传递或税源信息的录入工作,负责调查核实辖区内纳税户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情况,负
责纳税评估和税控收款机使用监管。
第十三条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的管理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分别负责。凡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税源户,为省局监控户;凡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税源户,为市(州)局监控户;几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税源户,为县(市、区)局监控户。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应建立包括税务登记户籍管理及巡查制度、税源信息采集制度、税收管理员管理及考核制度、税源分析制度、税源管理规程等方面相互协调、配套完善的制度体系。
第十五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应按照税务登记户籍管理及巡查制度的要求,在有效控管登记户籍的基础上掌握相关税源动态情况。
第十六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应强化数据管理观念,对税收征管过程中所涉及的税源信息,按照税源基础信息采集表的要求进行规范采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要求,严格对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税源分析报告制度的规定,对税源管理情况与相关的宏观、微观经济因素进行科学地统计分析,撰写税源统计分析材料,并按规定逐级向省局报告。
第四章管理指标
第十九条 税源管理应建立以综合、系统地反映一定时间、一个地区或单位及重点纳税人的税源情况,以及衡量税源管理质量情况的相互联系的税源管理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税源管理指标是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税源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统计分析指标,即绝对数、相对数或平均数。其内容应包括与税源管理密切相关的税收会计、统计指标,税政管理和征收管理指标。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可根据税源管理实际需要,并结合国民经济指标、行业或产业及生产经营者的经济财务指标,对税源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税源管理的质量指标是评估或衡量税源管理质量的依据,主要反映税源管理的全面性、及时性和税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重点分析衡量税源与实际征收税额之间的差距等方面的情况(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税源管理指标运用时所需要的数据,来源于税源册籍、定税清册、纳税申报等征管资料或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征管信息,以及地税系统与外部所交换的公共管理数据信息。
第五章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以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方式为主,以帐、册、图、表等手工操作方式为辅,将计算机管理与手工操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税源全面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税源管理应针对固定税源、流动税源、潜在税源、预期和发展税源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税源是指纳税人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较为稳定的税源。主要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固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具有稳定纳税能力的纳税户的税源。
固定税源管理要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进行,分户建立纳税资料档案,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等基本情况,分税种的税源状况及变动情况,及时掌握,加强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六条 流动税源是指具有不确(稳)定性和隐蔽性强的税源。包括个体运输、个体建筑、商业租赁、房屋出租、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中介服务行业和项目以及社会公民零散税收等。
流动税源的管理主要采取源泉控管与清理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组织力量,分行业或分项目对流动税源进行清理检查和调查,掌握税源情况。同时,要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协税护税网络的作用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实行严密有效的税源监控。
当某一行业或项目中的流动税源通过加强和管理,税源和征收方式稳定后,应及时纳入固定税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 潜在税源是指当期免征或减征的税收,即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税收减免,到期要恢复征收的税源,以及暂未达到起征点的税源。
潜在税源管理主要是减免税的管理。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政策和程序进行。
潜在税源管理要重点做好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资格审查。对民政、福利、劳动就业、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下岗职工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提请有关部门重新审查确认。
潜在税源形成现实税源后,应及时纳入固定或流动税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预期和发展税源是指目前尚未实现,但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现的税源,主要包括工业、建筑业等计划和在建项目及其它短期内可以实现的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