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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1]70号 2001-4-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对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再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帐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实行查帐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帐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有关税收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确定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其尚可使用年限比《宁波市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五、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部分费用的有关税收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行业(协会)管理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坏帐损失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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