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3-6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规定, 第三条中的“营业税”修改为“增值税”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6日
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抵债、投资作价入股等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
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非住宅是指除了住宅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厂房仓库等。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税收申报管理
第三条 存量房交易行为所涉税费包括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等。
第四条 根据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先税后证”的相关规定,市区发生存量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包括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中心)完成交易确认、领取产权证书之前,携带相关资料,如实申报存量房交易价格,向直属分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照审核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费。
符合有关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同时,应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
第五条 市税务局办税大厅人员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资料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纳税人解释清楚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但报送资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其应补齐的资料;对符合条件且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
第三章 计税价格核定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应用浙江省统一的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管理系统(即《税友龙版——房产评税》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施存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即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以统一的评估方法、技术路线、工作流程,进行房产数据采集和价格评估,经专家委员会论证,金华市区房产评税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导入系统,生成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
第七条 市税务局以系统提供的房产最低计税价格作为判断申报价格是否偏低的依据,严格按照下述规定实施:
(一)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不低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