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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7.12 陕地税发〔2002〕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陕地税发〔2007〕97号 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省律师事务所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我省律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目前全省律师事务所还没有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些事务所尚不能准确核算费用支出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3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律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资和合作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凡账目健全并能如实准确核算其经营所得的,对其取得的收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