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7号 2012-10-23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规定,第一条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修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全省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
湖北省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2011]111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五条纳税人申请享受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时,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1),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同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从事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提供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六条办税服务厅应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申请资料填写不完整或有误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补正;申请资料不全的,应当场退还给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将所有原件退还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有管道运输业务。对有疑点的应安排两名以上(含)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实。不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传办税服务厅,由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传税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