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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2013-12-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09-30)规定,废止第一条、第三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保障我省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满足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需要,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后有关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10mm×139.7mm);提供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