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1995-05-14 沪国税四〔1995〕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精神,结合
沪地税四〔1995〕11号
文的有关规定,对本市私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本市私营企业投资于各类内资联营企业经营分得的税后利润和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分得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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