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年3月2日) 深地税发〔2006〕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三条第二款,附件《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税率及核定征收率一览表》中,对“账册不健全纳税人”(指深圳市内外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承包、个体施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作废。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明确企业总公司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管理费和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 深地税告〔2013〕1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税收征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建筑安装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分类管理
对在我市承接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建安工程)的纳税人(含承接分包工程的纳税人,下同),由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办理纳税登记手续。按照纳税人是否账册健全分别采取以下管理方式(具体适用税率及核定征收率见附件):
(一)对账册健全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方式
1.对账册健全的市内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下同)和个人所得税。
2.对账册健全的市外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照查账征收的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向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账册不健全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方式
1.对账册不健全的市内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对账册不健全承建分包工程的市内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开具分包发票的同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总包方为账册不健全纳税人并已按建安工程总额核定征收税款的,对分包工程纳税人征税后由总包人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对账册不健全的市外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其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企业所得税到注册地缴纳;如其未开具《外管证》,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账册不健全承建分包工程的市外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开具分包发票的同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其开具了《外管证》,企业所得税到注册地缴纳,如其未开具《外管证》,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总包方为账册不健全纳税人并已按建安工程总额核定征收税款的,对分包工程纳税人征税后由总包人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5.对账册不健全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人承包、个体施工单位,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对账册不健全的承接分包工程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个人承包、个体施工单位,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开具分包发票的同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总包方为账册不健全纳税人并已按建安工程总额核定征收税款的,对分包工程纳税人征税后由总包人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由法人企业签订建安工程合同,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内部承包的部门,下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该分支机构可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征收税款。该分支机构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标明由分支机构负责项目施工和管理的建安工程合同或法人委托分支机构对项目进行施工或管理的授权委托书。
二、总包方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或分包方开具发票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分包工程开具税票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4〕1055号)的规定执行。
三、《外管证》的管理
(一)在我市注册的建安工程纳税人到市外承建工程需开具《外管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开具条件的,予以开具《外管证》,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跟踪管理。
《外管证》由外出经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开具(宝安、龙岗由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固定业户可一年提供一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有关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中标通知书(限于招标工程);
4.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二)我市建安工程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到注册地所在区以外的行政区域承建工程,应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主管税务机关应首先审核该纳税人账册是否健全。对账册健全并符合其他条件的予以开具《外管证》,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跟踪管理;对账册不健全和单定、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外管证》。
(三)纳税人持《外管证》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登记纳税人承建工程的名称、签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