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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8-15 琼地税发〔2005〕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7]20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琼海、文昌、东方、五指山、保亭、定安(市)县财政局,三亚、儋州、万宁、临高、屯昌、白沙、昌江、乐东、陵水、琼中(市)县农税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的审批流程,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促进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现就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减免的审批机关为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原属“半拉子”工程减免税终审权限也由省局下放到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具体工作环节分为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受理和调查工作由基层征收机关负责,提出调查意见后上报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税政法规部门审核,由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审批。
二、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减免实行一窗制和限时服务承诺制。受理环节要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符合条件的要当即受理,并于受理的第2天转送调查人,调查人接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市(县)地税局和农税局税政法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市 (县)地税局和农税局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审批后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减免税通知书及有关证明。
三、为了加强对处置积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