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4号
为积极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推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经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和聘任的办税员、购票人员以及税务代理人。
二、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
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身份证件信息(包括姓名、类型、号码)、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在提交身份信息时,以下有效期内的证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外国公民护照。
三、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身份信息采集方式有以下两类:
(一)现场采集(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二)互联网采集(适用于纳税信用等级为A、B类纳税人)。
四、现场采集身份信息需提供的资料
(一)办税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五、实名办税业务流程
(一)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应用身份证原件通过实名身份信息验证后办理涉税业务;
(二)未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应先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再通过验证后方可办理涉税业务;
(三)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若已采集的的纳税人办税人员信息发生变动,则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重新采集或变更。
六、推行时间
2017年10月1日起,全市国税系统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实行身份信息采集和实名验证。
七、实名办税过渡期安排
实名办税系统的推行设立过渡期(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温州市国税系统将开展纳税人实名信息采集,开发完善互联网信息采集渠道。
过渡期内以下五种类型纳税人: 1.2017年10月1日后设立登记的纳税人;2.被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的纳税人;3.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4.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被确定为四类的纳税人;5.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监控的风险企业,办理符合以下条件业务: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发票种类、限额核定与调整以及发票领用、缴销时,需实行实名验证。
过渡期结束后(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的全部涉税业务均须实名办税。
八、其他事项
(一)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
(二)办税人员发生变更或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国税机关严格按照规定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依法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九、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1
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今年九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为积极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制定出台本公告。
二、什么是实名办税?
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经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和聘任的办税员、购票人员以及税务代理人。
三、为什么要施行实名办税?
全面推行实名办税将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厘清双方责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防范领用、代开发票等各类涉税风险,让守法者尽享优质服务,让违法者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