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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7-19 桂地税发〔2002〕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5〕292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机构,是指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和控制中心机构。具体是指:

(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三)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和经常性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