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邮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邮寄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8.13 川国税发〔1999〕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邮政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不断深化税收
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要求,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邮政局联合制定的《四川省国税系统邮寄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稳妥地推行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是利用现有邮政设施和网点,帮助纳税人快捷、方便地完成申报纳税的有效途径,这对方便纳税人、缓解办税场所压力、提高国税机关的工作效率都有积极的作用。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推行面。
二、加强宣传培训,密切部门合作。要采取多种宣传手段,让纳税人了解什么是邮寄申报纳税,如何进行邮寄申报纳税,以及采取邮寄申报纳税方式可以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对采用邮寄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和邮政部门要认真组织业务培训,使其明确邮寄申报纳税的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邮寄申报纳税质量。各级国税机关、邮政部门要相互支持,搞好协作配合,加强业务联系,及时沟通信息,促使邮寄申报纳税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邮寄申报纳税的管理。各级邮政业务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纳税申报邮件的收投资料进行复核检查,加强对纳税申报业务的管理,确保纳税申报邮件传递质量与安全。
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家税务局和省邮政局。
附件:1.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
2.核准邮寄申报纳税通知书
四川省国税系统邮寄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
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邮寄纳税申报的目的是:切实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邮寄申报的邮件业务属于邮政特快专递的业务种类之一。
第三条 实施邮寄申报纳税应坚持文明高效和纳税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邮寄申报纳税人的日常税收
征管与采取其他方式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一致,具体事宜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辖区内所有经国税机关核准实施邮寄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第二章 邮寄申报申请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接受下列纳税人的邮寄申报纳税申请,并报县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一)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定期定额”纳税人。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生产、经营周期具有连续性;
符合(一)、(二)款条件,但属新开业户及经常发生涉税违章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不能申请实行邮寄申报纳税。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邮寄申报纳税时,应向主管的国税管理机关填报《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或资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税管理机构受理《邮寄申报申请审批表》后,应认真审核,签注意见和执行期限,并及时上报县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县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的邮寄申报申请后,应及时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过主管国税机关返回纳税人。
第九条 经审核批准实行邮寄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返回的《核准邮寄申报纳税通知书》后,应及时、主动到国税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实行邮寄申报纳税的手续。
第三章 邮寄申报程序
第十条 邮寄申报纳税人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或国税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人的具体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的收寄回戳为准。
第十一条 邮寄申报纳税人可以选择下面任何一种或多种形式邮寄纳税申报资料。
(一)纳税人与邮政部门签订协议,由邮政部门派人上门揽收(包括利用邮递员上门送报刊杂志的时间揽收);
(二)纳税人拨打“185”业务揽收电话,使用“185”特服号;
(三)纳税人直接到邮政部门的营业窗口办理。
第十二条 邮政部门在收寄纳税申报邮件的收据上加盖“纳税申报”戳,作为纳税人交寄和查询的凭据。
第十三条 开展邮寄纳税申报的地区,邮政部门要与同级国税机关签订“协议书”,明确邮寄申报邮件及相关资料投递、传送、交接的方式及信息(资料)的反馈等内容,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对纳税人拨打揽收电话或与邮政部门签订收寄协议的,邮政部门应派专人专车到纳税人指定地点收取邮件。
第十五条 纳税申报邮件的收寄人员应在邮件封面右上角粘贴相关“条码签”。营业收寄完毕后,揽收及窗口收寄人员要单独登列纳税申报邮件收寄记录清单,并做好内部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 邮局工作人员投递纳税申报邮件前,须单独登列“特快专递投递清单”,并备注"纳税申报"字样,实行分开投递。
第十七条 对办理同城特快专递业务的纳税申报邮件,邮政部门可实行上午、下午两次投递的频次,确保纳税申报邮件的及时传送。对异地的纳税申报邮件特快专递业务,邮政部门应按规定的进口频次进行投递。
第十八条 国税机关在办税服务厅须设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邮寄纳税申报邮件的签收工作。国税机关与邮政部门间的邮寄申报邮件的交接工作,应严格按照双方签定的“协议书”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国税机关对收到的申报邮件应及时分类、登记、造册,及时予以审核,并办理税款解缴入库的相应手续。
第四章 邮寄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 实行邮寄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选择下列相应方式缴纳当期应纳税款。
(一)纳税人自核自缴(需经国税机关审批认可)。
(二)纳税人在驻国税办税服务厅的金融机构开设“税款预储帐户”。
开设“税款预储帐户”要符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省分行、省财政厅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规定。帐上资金只用于税款的缴纳。
(三)纳税人在国税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银行储蓄专用卡。
储蓄专用卡上的资金只能用于缴纳税款和购买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 采取自核自缴方式缴纳当期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申报的同时应当办理当期应纳税款的解缴手续,并把所开具的缴款书存根联与当期申报资料一起寄送国税税款征收机关。
第二十二条 通过“税款预储帐户”解缴税款的邮寄申报纳税人,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