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张地税函〔201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通过认真调查测算,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个体工商业户和窗口临时开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重新修订调整公告如下(见附件)。
本公告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序号 |
行 业 |
核定征收率 |
1 |
交通运输业 |
2% |
其中:货物运输 |
1.5%(预征率) |
|
2 |
建筑安装业 |
2% |
3 |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
2% |
其中:住房转让 |
1% |
|
4 |
餐饮、旅店业 |
1.5% |
5 |
娱乐业 |
2% |
6 |
工业、批发零售、修理修配 |
1.2% |
7 |
其它行业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