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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2-30                                                      云地税二字〔2006121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便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精神,现就2006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及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二手房”交易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住房,其余如:商铺、车库、仓库、土地使用权等各种非个人住房的财产转让所得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非个人住房的财产转让所得,不能提供原值和合理费用支出凭证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
(二)优惠政策的执行口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重点把握好自用五年以上的时间划分。对一年内换购房的退还纳税保证金问题,掌握上对一年内换购房的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退还纳税保证金的优惠政策,不得多次享受退还纳税保证金的政策。
(三)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二、个体货物运输户的征税问题
从2007年1月份起,全国货物运输实行以税控收款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即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就按3.3%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促进我省个体货物运输业的稳步发展,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省局意见:
(一)对我省交通运输业个体经营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继续采用核定征收与发票控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需要代开发票的,按照所代开发票金额代扣代缴3.3%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我省交通运输业个体经营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附征率调整为0%至2%,具体执行的附征率由各州、市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体交通运输业落后的边远贫困地区,实行货物运输代开发票管理后,对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体经营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可按零附征率计算。
(三)为避免重复征税和年终退税,对从事货物运输个体经营户核定征收税款的缴纳时间可调整到年末,纳税人在缴纳核定税款时,如其在代开发票所缴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核定税款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核定税款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核定税款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5〕186号)的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缴限额的应以上述扣缴限额为限,就超过部分征税。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四、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等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