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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规程》的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规程》的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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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规程》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2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规范申请资料内容、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地方税收减免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减免税政策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税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具体指困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困难性减免指:
(一)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经营性亏损连续两年以上,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二)关闭、停产及改制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解决下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特殊困难的。
(三)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企业是指除从事房地产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网吧及氧吧等行业的企业。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除报批类之外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第二章 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 《条例》规定的困难性减免税项目,实行逐级上报,按税收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对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在减免申请得到批准之前,应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和期限缴纳税款。确因关停、受灾等导致缺少资金无法纳税的,根据纳税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市局地税机关合议批准,可暂不缴纳税款、按程序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第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直接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登记。
第三章 减免税申请材料
第五条 备案类项目在减免税执行之前,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纳税人减免税登记备案表,内容包括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条件、减免税金额等。
(二)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报批类项目,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主管县(区)局将资料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一)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理由、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鉴证)报告;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四)涉及房屋、土地税收减免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五)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六)其他资料(如:受灾企业需提供保险或消防等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保险公司赔偿单据等)。
第四章 减免税审批流程
第七条 对于备案类减免税,主管地税分局(所)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意见,报县(区)地税局税政部门登记备案。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八条 对于报批类减免税,通过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有权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在审批时原则上只减免上年度的税款,超过一个年度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主管地税分局(所)接到办税服务服务办税大厅转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并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实地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报县(区)地税局税政部门。
第十条 县(区)地税局税政部门接到上报的减免税资料后,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区)地税局减免税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根据集体研究的决议,按税收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对需上报市局审批的,县(区)地税局应在每年5月底前上报市局,市局税政三处接到上报的减免税资料后,进行认真复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局局长办公会,根据集体研究的决议,按税收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县(区)地税局下达或收到减免税批文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市、县(区)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核工作,作出审核意见:
县(区)地税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市地税局在2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五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地税局要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将当期的减免税情况在办税服务厅公开,组织人员定期对减免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纳税人符合享受备案类减免税事项,在执行前未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的,不得享受减免。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以及未按本规程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要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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