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发〔200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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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26日
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
根据《
省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 (
苏政办发[2000]56号
)精神,我市社会保险费自2000年7月1日起分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经市政府研究,现将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1、征收的险种。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征缴的对象。养老保险的征徼对象指市级统筹范围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的征缴对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对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医疗保险费待《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按该方案确定的范围征收。
自由职业人员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暂由劳动保障部门征缴。
3、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各险种的当月征缴数和历年欠缴数。
4、征收的行政区域。市区行政区域内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各县行政区域内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各县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实施方法和时间
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采取分批实施的方法。第一批,从2000年7月1日起,将已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的企业和部、省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第二批,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范围内的所有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移交地税部门征收。
三、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本程序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缴费基数的审核工作,并于每月6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当月有关征缴对象应缴各类保险费的具体数据,作为市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包括: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缴费基数、各险种费率、应缴数额等有关资料,以及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市地税部门每月15日前根据市社会保险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各征缴对象开出社会保险收凭证,各征缴对象必须于当月15日前缴清所有款项。逾期未缴的,地税部门应开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并限于当月20日前缴清所有款项;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地税部门应视同税款向其开户银行开具扣款通知书,于当月24日前从企业账户划转。上述办法无效的,市地税部门或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