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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税系统管理的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种类版面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税系统管理的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种类版面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发〔2009〕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第一条“‘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适用于经批准从事汽车销售的企业及汽车交易市场销售汽车时使用”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优策网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自2012年8月10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精神,市局决定对我市国税系统管理的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行业发票)的种类、版面限额等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发票的调整

(一)取消天津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天津市商业批发专用发票、天津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天津市统一发票(中英文对照版)等四类行业发票;取消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的四联十万元版、天津市农牧渔业专用发票的四联十万元版、天津市收购凭证的四联十万元版(详见附件1)。

(二)增设天津市货物销售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物发票,式样见附件2),版面限额分为万元版、千元版、百元版。

1.货物发票万元版为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或报查联、第四联根据需要使用),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刷。发票代码11200XX20141(其中XX代表发票印制年份,下同),规格为40开(185厘米*105厘米),每25份装订为一本,每本工本费3.20元。

2.货物发票千元版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或报查联),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刷,并增加新的防伪措施,即:发票联大写栏复写后仟位、佰位在荧光灯下呈现红色荧光。发票代码11200XX20235,规格为48开(185厘米*88厘米),每25份装订为一本,每本工本费4.60元。

3.货物发票百元版的联次、印刷用纸、新增防伪措施、规格、每本份数及工本费标准等与千元版相同,发票代码11200XX20236。

(三)将现行的天津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四联(以下简称汽车维修发票)十万元版调整为万元版、千元版、百元版三种版面限额(式样见附件2),发票的规格、印刷用纸、联次、工本费标准等不变,发票各联次用途以及千元版、百元版增加的新防伪措施等与货物发票相同。调整后,汽车维修发票万元版发票代码11200XX60119,千元版发票代码沿用原代码11200XX60111,百元版发票代码11200XX60120。

(四)将现行的天津市煤炭销售专用发票四联(以下简称煤炭发票)十万元版调整为万元版、千元版两种版面限额(式样见附件2),发票的规格、印刷用纸、联次、工本费标准等不变,发票各联次用途与货物发票相同。调整后,煤炭发票万元版发票代码沿用原代码11200XX60110,千元版发票代码11200XX60121。

(五)对现行的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千元版、百元版增加新的防伪措施,新增的防伪措施与相应的货物发票相同。

二、行业专用发票的适用范围

现对行业发票的适用范围规定如下,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天津市货物销售专用发票:适用于从事销售货物的纳税人收取货款。

(二)天津市修理修配专用发票:适用于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收取加工、修理费(汽车维修业务除外)。

(三)天津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适用于从事汽车修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维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