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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营业用电影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营业用电影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9-11                                                     桂地税发〔1996〕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营业用电影票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营业用电影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营业用电影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区营业用电影票(以下简称电影票)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区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电影票是指电影放映单位从事电影放映业务使用的收款凭证。

二、电影票必须套印我区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我区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三、凡经批准在我区境内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放映单位,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统一使用我区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全区统一式样的电影票。

四、电影票的式样由区地税局审定。

五、电影票的印制管理由区地税局负责,严禁私自印制。

六、电影票的印制实行计划管理,需印制电影票的县(市)公司及其放映单位,应将需用量上报地、市电影公司,由各地、市电影公司汇总(含直属放映单位)上报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然后由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汇总(含直属放映单位)并审核后,报送区地税局审批,并由区地税局定点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