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7.10 川国税函发〔1995〕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川国税函〔2008〕155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含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一、问:对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l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是否可以采用按次报批抵扣的办法

答:对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l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效益较好,抵扣后不影响当年收入,为简化手续,经地、市、州国家税务局批准,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实行按次报批在两年内抵扣完毕的办法。各地批准实行按次报批抵扣办法的企业及确定抵扣的已征税款,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通知第四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以及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不得抵扣其存货中的进项税额,对其存货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和调整

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以及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其存货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从1994年1月1日、5月1日、6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以及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其不得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86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办法计算度调整1994年期初进项税额。对已作上述调整的,在免税期内和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期间内,不再另行调整。

(二)对1994年12月31日以后,新出台的免税政策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以及1995年1月1日后改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以当期免税货物或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乘以当期按规定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金额,计算其存货中不得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并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剔除。

为便于操作,对采用按比例分期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其不得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的调整,从当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相应金额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不再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剔除,以保持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不变。

三、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税发(1995)093号通知五条第(一)款规定中,1995年1月1日后新认定的增值一般纳税人范围包括哪些?

答:1995年1月1日后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范围包括:

1、新办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2、原小规模纳税人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对由两个以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并为一个增值税纳税人的,应按川国税函发(1995)019号通知规定,重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核实申报审批手续并换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巳征税款审批核实证》后,方可继续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四、问: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发[1995]93号通知第六知规定,外贸企业库存出口货物转内销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0号文件规定执行,如何操作

答:首先,由外贸企业所在县(市)国税征收机关和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共同对外贸企业1993年底“库存出口商品”帐上库存出口货物的数量、成本进行核实,剔除1994年实际出口办理退税和已内销货物以及按规定应取而未取得专用税票的数量、成本货物以及按规定应取而未取得专用税票的数量、成本。其次,对经国税征收机关和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核实后的外贸企业库存出口货物,在1995年后转内销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采取动用一切、分离一块、抵扣一块的办法。即:经县(市)国税征收机关和主管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国税明电(1993)0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分离计算其库存出口货物当期内销(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