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扶持丘陵地区经济发展税收政策的意见【全文废止】
2004-04-26 川地税发〔2004〕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丘陵地区经济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4]3号),积极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我省丘陵地区加快经济发展,现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国家鼓励业产业的企业,在2001到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对民族地区的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定期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认真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工作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认真落实农业产业化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和省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进行技改,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农业部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兴办的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获取收入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