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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1-09 沪地税流〔2002〕6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10〕28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近年来个人投资房地产的意识不断加强,出现了大量个人从事非居住用房的买卖和租赁行为。为规范个人出售、租赁非居住用房的纳税秩序,加强房产交易和租赁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