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3份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中的“本通知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各市地税局,各区地税分局、市局直属征收局、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删去。
二、将《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一条第四项修改为:“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三、将《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实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 (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中的“为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威海市地方税务局所辖各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逾期未申报行为,除申报期满后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送短信进行催报外,将通过报纸、网站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税务文书,依法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改正。”修改为“为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威海市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逾期未申报行为,除申报期满后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送短信进行催报外,将通过网站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税务文书,依法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改正。”
将“公告送达税务文书时,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将在每月、季度或年度申报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威海日报》上发布《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对当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删去。
将“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同时,威海市地方税务局所辖各主管地税机关在威海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eihai.sdds.gov.cn/)上发布《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未申报税种、所属期等。”修改为“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所辖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未申报税种、所属期等。”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制定《公告》,对因征管体制改革而涉及名称变更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以确保机构改革后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二、制定《公告》的依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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