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3.03 大国税函〔2008〕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
增值税管理,根据全市流转税业务会议讨论意见,现就
增值税管理中的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采取集中收取、集中缴纳形式收取的水电气费的征税问题
对非
增值税纳税人以集中收取、集中缴纳形式收取的水电气费,其收入不属于
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
增值税。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集中缴纳水电气费业务,按适用税率征收
增值税,对包含在租金中已征收营业税的水电气费,其相应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集中收取、集中缴纳水电气费业务,按适用征收率征收
增值税。
对非
增值税纳税人因代收代付水电气费业务前期已经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进行清理,清理日期截止到2008年4月30日。
二、出口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对因开展内销业务而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经过延长辅导期后,其销售收入仍然未达到正式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继续延长其辅导期。
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撤消注销申请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撤消注销申请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仍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商业企业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免税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对只有免税收入的企业,如居民供暖企业等,其全部免税收入达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不需要报市局批准。
五、关于分支机构的征税问题
对本市企业附设的不在同一县(市、区)国税局管辖范围内不单独核算收入的工厂、车间、仓库等分支机构,相互移送货物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六、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鉴于供暖企业收入实现与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不均衡的特殊原因,供热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确定,凡在纳税义务确认之前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