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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洪地税发[2010]109号 2010-4-21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 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原第十六条废止,该条的内容为试行网上办税的纳税人应每年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各期纸质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修改依据:根据江西省地税局2014年第2号公告《关于明确电子报税户有关纸质资料报送问题的公告》,相关纸质资料报送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凡采用电子身份认证的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所以原第十六条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报税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办税效率,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报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互联网以远程方式办理纳税户的纳税申报、电子缴纳税款、税收管理信息传送,委托金融机构划转缴纳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网上报税以方便、快捷、准确和安全为原则。
第三条 登记管理纳税人开通网上报税业务,纳税人须到开户银行签订并认真填写《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再将纳税人与银行签订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到主管税务机关录入,确定申报方式。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办理网上报税业务:一、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二、具备上网条件;三、与开户银行签订了《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第五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在办理税务变更事项时,办理网上报税变更登记。纳税人名称、法人和开户银行以及《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内容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
第六条 网上纳税申报管理纳税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网上报税。同时,将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录入网上办税系统。
第七条 各办税服务厅应配备连接外网的计算机,供纳税人自助办理网上报税,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各级信息中心负责网上报税软件技术支持。市局计财处负责与有关金融机构工作协调。各县(区)局征管部门要组织好企业财务人员的网上报税培训工作,相关的业务部门提供师资培训和技术辅导。
征管部门负责网上报税推广的组织协调工作;牵头实施网上报税项目的推广普及工作,制定网上报税应用推广计划和培训方案。
各基层管理部门负责网上报税纳税人申报结果的审核、催报催缴、违章、处罚;负责网上报税推广的宣传辅导、电话咨询;指导纳税人进行网上报税,解答纳税人网上报税的相关业务咨询;通知、召集和组织纳税人参加网上报税培训,主动为培训提供便利条件以及网上报税未尽事宜的处理。
各级办税服务厅负责银行协议的录入,纸质申报资料的接收,网上报税上门咨询的受理、换开《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第九条 为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以及交易实体身份的真实性,保障纳税户网络应用的安全,纳税人可选择办理数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