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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3〕85号 2003-11-21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8〕1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制数量的通知》(国税函[2003]118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认真负责,相互配合,按照各自工作范围迅速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凡相互推诿、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了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省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通报。
二、从 2003年11月1日起,我省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立即收回。
三、我省货物运输业仍继续使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规定的货物运输业发票。
四、各地要对现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盘库清查,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同时将统计的库存量(份)和使用期限于 2003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五、经过清理需要印制的各种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