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8.05.05 辽地税函〔2008〕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沈阳分局:
为深化“税费并重,税费统管”要求,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资金筹集主渠道作用,省局决定将社会保险费征收纳入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现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辽国税发〔2003〕189号,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中的有关内容补充如下:
一、信用等级评定增加内容
(一)缴费登记情况
1、缴费登记;
2、缴费登记变更。
(二)纳费申报情况
1、按期办理纳费申报;
2、报送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表、缴费人数基数增减变动表、工资手册等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费款缴纳情况
欠缴费款情况
(四)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费违法犯罪记录;
2、涉费行政处罚记录。
二、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增加内容
(一)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扣15分;
(二)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变更,扣2分;
(三)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费申报,每次扣5分;
(四)未按规定报送社保年度级费基数核定表、缴费人数基数增减变动表、工资手册等相关信息和资料,每发现一次扣3分;
(五)欠费额度占平均应纳费额比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