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纳税人实行委托银行划转税款纳税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3.14 津地税征〔200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简化定期定额纳税人申报纳税,经研究,对其实行委托银行划转税款的纳税方式(以下简称银行划款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划款方式适用于经主管地税分局核准采用定期定额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银行划款方式的纳税期限为三个月,即纳税人每季应入库的税款,在季末月份的8日,由承办银行从其税款预储账户中划出缴入国库。银行划款方式的承办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受市地税局委托的天津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二、银行划款方式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同时取消原电话语音申报纳税方式。
三、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