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第三条中“分别”、“免征”、“先征后退”字样失效;第四、五、六、七、八条废止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2]96号)精神,现将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动漫软件),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按规定实行即征即退。
三、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可按规定分别享受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政策。
四、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政策。
六、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的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的与研发、设计相关的出口业务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
八、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用于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可按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
九、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财政专项拨款可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列入江苏省“百项工程、千亿投资”重点技改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技改的工程和项目,可按规定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减免以及加计扣除、设备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
十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十二、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