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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0.21 渝国税发〔2004〕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处室便函、通知]目录[第四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以来,各地反映了增值税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问题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下发后,各地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及市局补充意见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政策的规定,又要认真、耐心地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渝国税函〔2004〕490号)中,对“固定经营场所”的解释以及提供租赁的公证证明,只适用于小型商贸企业。

小型工业企业的标准暂规定为:职工人数150人(含)以下,或者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含)以下,或者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

(三)关于小型商贸企业在重庆市内跨区县搬迁如何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问题。

1.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商贸企业在重庆市内跨区县搬迁,迁入地税务机关可暂不按照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

(1)迁出地税务机关已经认定为正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原暂认定期或辅导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迁出地税务登记机关对搬迁企业涉税事项已经进行清算,并已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搬迁前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生产方式、经营范围(主营)、财务人员等均未发生改变;

(4)财务核算保持连续性;

(5)在迁出地的实际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作变更处理。

2.迁入地税务机关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进行约谈和实地查验。经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要求的,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可不纳入共享系统管理。

3.迁入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应从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执行。

(四)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 国税发〔1994〕059号)第六条“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照第四条“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中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明确,从1999年起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规定而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超过25份。个别纳税人确因业务量大,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核后,可以领购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超过25份。

三、“一窗式”管理中的问题

(一)“税网”系统中一般纳税人基础信息资料,是实现“一窗式”票表比对的重要前提。目前除了不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可不比对;经市局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属分支机构采取连锁经营、预征率等方式预征税款的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和进项可不比对外,其余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均应实行票表比对。因此,各区县(市)局应按照上述规定对“税网”系统中“归档申报比对管理”的设置情况和操作权限进行清理。从2004年11月1日起,“归档申报比对管理”的操作权限一律由税政科专人负责。

(二)有关统计报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报送《“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情况统计表》等3种统计表,这是切实转变税收管理方式,大力推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夯实税收征管和内部管理基础的具体要求,也是市局切实抓好管理基础工作,确保基础数据准确的需要,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1.修改统计报表。

将原《“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情况统计表》全面修改,并增加《废旧物资抵扣情况表》、《代开专票抵扣情况表》。即: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统计表(一)》(综合情况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统计表(二)》(票表比对情况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统计表(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情况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统计表(四)》(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情况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统计表(五)》(运输发票抵扣情况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统计表(六)》(代开专票抵扣情况表)

上述表样见附件,Excel电子文件请在FTP:\public\down\增值税科\下载。

2.填报要求。

(1)《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