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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零散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零散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1998.08.27 辽地税个〔1998〕2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人员的增加和就业渠道的扩大,零散税收已逐渐成为地税收入的增长点和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零散税收征管的重要意义,并做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堵塞零散税源流失漏洞,确保完成全省地方税收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零散税收的征管范围

凡是未办理税务登记而从事临时性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出租、销售不动产的独立个人,都要纳入征管的范围。以下几个方面可列为征收重点:

(一)个人房屋出租;

(二)个人承揽住宅或其它建筑物装饰、装修;

(三)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的临时服务人员;

(四)个人开办的各类学习班,补习班(包括教授钢琴、绘画、书法等);

(五)个人开办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纪服务;

(六)个人开办的医疗诊所。

二、工作重点和职责

为使零散税收征管工作有效开展,各地首先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城市的街区,先易后难,逐步向农村乡镇延伸。其次要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凡属于个体零散税收的定额核定、纳税申报、代征代缴、协税护税等项工作,都要由个体税收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其它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代征单位的确定和管理

鉴于零散税收税源分散和地税机关征管力量不足的特点,各市地税局可将零散税收的征收工作委托以下几个部门代征:

(一)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

(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三)工商所、派出所、财政所、劳务市场管理所;

(四)协税护税组织。

为使代征工作有序进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时代征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工作。一是由具备代征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后,发给代征税款证书。二是代征人员必须经过地税机关的资格审查,定期培训,持证上岗。三是地税机关对代征单位要根据税源情况、代征范围下达税收收入计划。四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