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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明确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8〕90 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1 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地税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

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02号令)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武政〔2008〕30 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问题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10 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照顾期满恢复征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我市从2008 年7 月1 日起,按季申报缴纳。
二、关于道路沿线征税等级划分的问题武汉市区综合用地级别边界描述中,以道路为级别界线的,低级别一侧临路第一宗地归入高级别,按确定的高级别地段税额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