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18 黔国税发〔1999〕2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单位出口商品时,一律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且加盖发票监制章的“贵州省x x 企业(单位)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出口专用发票”),企业和单位自制的出口商品票据同时作废。
二、“出口专用发票”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票样,票样应为中英文对照版,基本联次为三联(用票单位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联次)。票面内容应包括购货单位、出口商品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单位、开票人、开票时间等。各地在审核用票单位提供的票样时,应把票样的规格统一在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规定的开数内。
三、“出口专用发票”实行地区统一编码。10位数字代码第1 位“1”表示普通发票;第2—5 位表示地区的行政区划码;第6位表示发票的语言文字,用“2”代表中英文版;第7位表示发票的联次,用“3 ”代表三联发票、“4”代表四联发票……;第8 –10 位“216”表示“出口专用发票”。如“1520125216”表示“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中英文版五联出口专用发票”。10位数字代码统一套印在发票的左上角,“出口专用”字样套印在发票的右上角。
四、“出口专用发票”仅限于用票企业和单位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超范围使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专用发票”一律视为作废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