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0-25 桂财税〔2002〕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通知》 ( 桂财税〔2006〕15 号)规定,所规定的30000元标准停止执行。
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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