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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10〕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为方便证券公司(营业部)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省局在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设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专门用于证券公司(营业部)申报其代扣代缴的限售股个人所得税。
各级地税机关接本通知后,要立即为证券公司(营业部)在《税友2006》登记模块中做好相应的税种鉴定(省局已统一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下增加"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的征收品目),确保证券公司(营业部)能按时依法扣缴申报。

三、证券公司(营业部)在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电子扣缴成功后,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会计凭证。纳税人可凭有效身份证照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下简称《完税证》)。

四、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