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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03-25 云地税发〔2008〕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州、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8〕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对纳税人占用土地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清查工作
(一)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支持。各地要成立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清查领导小组,制定清查的协调配合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承担的职责,确定各部门参与清查工作的具体负责单位和联系人。确保清查不走过场,取得明显成效,并形成长效机制。
(二)认真落实《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 云地税农字〔2006〕1号)的各项要求。各县(市、区)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的税政、稽查、征管、信息中心,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等管理机关要密切系统内外部的协调配合,以查促管,必要时组织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
(四)以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清查为契机,做好有关税收及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不断提高我省地方税收和土地管理水平。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密切配合,按年度拟定具体的清查方案、清查日程,列出重点清查名单,确定清查方法。
(六)2008年度我省清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1.清查重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及税收缴纳情况。
2.清查目标:提高纳税人纳税自觉性,制定土地涉税信息资料综合管理办法,建立土地税源档案。
3.清查总体时间安排:3月初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3—;4月为组织部署阶段;5—;9月为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阶段。
4.重点清查范围: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型工程建设(特别是大型水利工程占地)、城乡结合部。
5.清查处理:对于清查出的拖欠税款,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征收入库;清查中发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立即要求纳税人限期缴纳耕地占用税。
6.材料报送要求:11月底前要将清查总结分别报送上级财政、国土资源、地方税务部门,随时报送清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
二、严格执法,加大土地管理的协同控管力度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供应的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同级和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用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同级和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要求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