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2]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精神,加强
发票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现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应凭税务登记证件到当地地税机关领购由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收取的医疗服务收入仍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发票式样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设计(票样附后),并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营利性医疗机构对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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