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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发[2003]49号 2003-4-15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规定,针对我省实际情况,省局于2000年制定下发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鄂国税发[2000]18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两年以来,对各地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实施起到了很好的、积极的指导作用,加强、促进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其生产经营发展。但是,各地在实施《办法》的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反映和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为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和简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善投资软环境,做好税收服务工作。今年4月份,省局组织专门人员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新《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旧《办法》同时废止。

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4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遭受自然灾害损失、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实行按税收管理体制分级审批制度,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发生当期申报缴纳所得税之前,即次年2月底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经批准后,在当期申报纳税时予以扣除。
第五条  企业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表》,说明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间,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损失净价值。按财产类别分别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证明文书,原始记录凭证和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