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3]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方法编排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对重点企业管理分局、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单位由省局统一赋码,各地不得擅自赋码。全省行政区域码的编制由省局同有关部门商定后另文规定。
二、对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原则上为申报纳税期满后2个月,具体的报送时间由县、市(区)国税机关确定。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主管国税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纳税期限。(一)在城市、县城和农村分局所在地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纳税,即在次月十日前申报纳税;(二)对农村分局所在地以外乡镇的纳税人,可按季申报纳税,即在季度终了后的次月十日前申报纳税;(三)对乡镇所在地以外的偏远农村的纳税人,可按半年申报纳税,即在半年终了后的次月十日前申报纳税。对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应视同按期申报。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3]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规定,第一条废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 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三、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问题
纳税人离开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在发生外出经营活动以前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是以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四、关于纳税申报的管理问题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五、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问题
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六、关于滞纳金的强制执行问题
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七、关于税款优先的时间确定问题
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