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1994.12.09 津国税三〔199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中企处,市财政局财税管理三处:
为加强对我市非银行金融
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有关规定精神。现对我市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
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是经人行市分行批准成立,并经营金融业务的我市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
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外)、城乡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